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二三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六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分別毛重貳點貳公克、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一六六六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五),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二點六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六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五號偵查卷,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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