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二六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九九號),及移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五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六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查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鈺敏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