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八六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十一時,在新竹市○○路○段○○○○號前,查獲被告甲○○(聲請書誤載為 戴德樂 )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五公克。而被告非法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三八0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八七號卷第二十八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