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3號原告 陳家樺
廖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面東實業有限公司之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原告前聲請調解而不成立,經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規定聲請移由民事庭法官審理,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家樺、廖淑玲調解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各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各徵原告陳家樺、廖淑玲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聲請調解裁判費1,000元外,原告陳家樺、廖淑玲各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陳家樺、廖淑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各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