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聖祥林金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對林金田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2月7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金田已於102年12月2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林金田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對之聲請發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餘部分,經核尚無不合,另行發給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楊祖明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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