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0號上訴人堯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堯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縣苗栗市公所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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