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64號聲請人丁○○即 温徐啟 妹.
己○○即 温徐啟妹 .丙○○即温徐啟妹.辛○○○即温徐啟.乙○○即温徐啟妹.甲○○即温徐啟妹.戊○○即温徐啟妹.兼共同訴訟 温超東 代理人
上8人送達代收.複代理人庚○○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6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受益憑證號│張數│單位數││││稱│碼│││├──┼────┼─────┼─────┼──┼───┤│001│富邦證券│富邦長紅證│12-D05-01-│1│4286.3│││投資信託│券投資信託│0000000-0│││││股份有限│基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