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24號被告 梁世榮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佐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均已認罪,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雖否認,然證人 吳文芳 業已交互詰問完畢,無勾串之可能,無羈押之必要,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梁世榮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罪嫌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面對重罪,一般人難免趨避,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於100年1月15日、100年3月15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惟被告於100年5月16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另案所處有期徒刑10月,本院自借提日起撤銷羈押,有執行指揮書存卷可查,是被告梁世榮已不在本院羈押中,其具保聲請本院無從予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蔡家瑜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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