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原告 金瑪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萬4,360元【(每月薪資39,000元+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2,406元)×60個月=2,484,360元】,上訴人受全部敗訴判決,並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48萬4,360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先行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