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慶安 上列當事人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3萬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