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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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134號債權人 黃妤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禾豐企業有限公司、 陳素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表明對債務人陳素英之請求依據(包含與債務人鑫禾豐企
業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㈢表明債務人鑫禾豐企業有限公司之適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以及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按鑫禾豐企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