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69號上訴人即參加人 莊卓民 上訴人即被告 黃錦雄 即洗衣達人乾洗名店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博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錦雄即洗衣達人乾洗名店、上訴人即參加人莊卓民與被上訴人黃博駿間108年度勞訴字第269號給付工資等事件,經參加人莊卓民為輔助被告黃錦雄即洗衣達人乾洗名店而參加訴訟,並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之裁判費用,經查,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5,8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