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 江灝翰
周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敏郁 、 孫清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22
2元(即以原告於起訴狀請求被告孫清伯應給付原告江灝翰501,222元、被告陳敏郁應給付原告周明慧100,000元,合計601,222元為本案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