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小字第122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雯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一百零五年度基小字第一二二二號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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