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 陳吳懷瑜 被告 辜璁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依起訴狀內容記載:原告借款予被告二十萬元。另借款予被告十八萬元,已還八萬元,尚欠十萬元。總計三十二萬元。其所記載之「借、還款金額」,與所記載「尚欠金額」互核不符,致本院難憑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爰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提出補正後之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二、依上開補正後之聲明,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三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例如:訴訟標的金額如為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應繳裁判費三千二百元;訴訟標的金額如為三十二萬元,應繳裁判費三千四百二十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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