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字第155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複代理人 黃立傑 被告 黃國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