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8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沈執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董振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