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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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 駱逸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暫免繳納清算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聲請人及其子女之基隆市安樂區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而可認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相關費用之事實已盡釋明之責,亦無他項資料顯示聲請人有其他所得,是其應無資力支付聲請清算之費用,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聲請人聲請暫免繳納清算費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俞妙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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