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聲字第14號
104年度聲國字第21至23號104年度聲字第235至255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本院104年度勞聲字第14號、104年度聲國字第21至23號、104年度聲字第235至2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預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之合法要件,如抗告人未預納,經命補正仍不補正,即應以其抗告為不合法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80頁);茲已逾限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82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第183頁至第187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抗告人指摘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法院負擔,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不足為採。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靜芬法官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胡新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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