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75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政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釋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人書狀所載。
二、按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前段、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欲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7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院並非有權解釋憲法之機關,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容有誤會,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楊淑儀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