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16號原告 游福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容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