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86號聲請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嘉文 相對人 黃暐 (音景)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黃暐」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黃暐(音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