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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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告 林榮庭
林榮芳 林麗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榮陞 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321,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36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