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原名林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零貳元部
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十分之一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八十七年一月,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雙方約定:被告
如遲延給付時,除應依日息萬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