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三八號
  原   告 甲○○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向原告清償,
如未能悉數清償則自未付帳款之對帳單列印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
延滯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茲被告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止,
於特約商店消費共計新台幣三萬一千三百三十一元,未按期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
上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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