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張秀瑜 律師
  被   告 丙○○
        乙○○ 台中縣
  兼右一人  丁○○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吳幸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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