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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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証據部分關於「被告甲○○之供述」應
補充為「被告甲○○自承酒後駕車,經查被告為警查獲時經測試其酒精濃度高達
每公升一點零五毫克,有測試單一紙可稽,在酒精濃度呼氣達每公升零點五五毫
克時肇事率即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之情形下,被告之酒精濃度遠超過上開數值,
其肇事率自遠甚於一般正常人十倍之上,應認已不能安全駕駛。」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