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01號

原告 張霖輝

被告 張庚辰

張桂蘭

張慶輝

張芬蘭

鍾福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為分割。上開土地面積為70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72分之17,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7,247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200元/㎡×707㎡×應有部分17/72=367,2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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