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余來炎
法官彭全曄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