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三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惟查該案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一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堅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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