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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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毛重約零點肆壹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為另案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五二0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效力所及。茲以該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毒品,為違禁物,未為宣告沒收銷燬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審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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