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五號聲請人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五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捌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劉靜嫻法官張宗權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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