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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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六0九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八七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原裁定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二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併宣告褫奪公權五年、有期徒刑八年,先後確定在案。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上開二罪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十七年,未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之二十年,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月,不符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云云,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魏新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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