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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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巨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美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11,97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511,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工程法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