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巨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美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組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11,970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511,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工程法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佩穎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