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高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285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簡字第4257號),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高振於民國109年9月24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見告訴人 王有蘭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在該處,且機車龍頭下掛勾吊掛購物袋1只(內有蘋果5顆、外套1件,價值合計新臺幣1,0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將上開購物袋拿走,旋騎乘之XTZ-081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竊取得逞。嗣告訴人發現購物袋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4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於109年11月26日完成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於109年12月17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16日雄檢榮讓109偵22853字第1090085013號函及該函上之本院收案章戳在卷可稽,惟被告已於110年2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證,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胡家瑋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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