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77號聲請人即被告 蕭睿昶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睿昶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巷○○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蕭睿昶前因工作未居住在戶籍地,並非故意隱匿行蹤,且之前亦無遭通緝紀錄,被告到案後均坦承犯行,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請求准予具保輔以限制住居等方式,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擔任一線話務人員之犯罪情節,復考量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犯行均坦承不諱,依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度,認藉由命具保、限制住居等處分,應可確保本案之審判、執行程序,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斟酌被告之經濟狀況、犯罪情節及被告陳報之住所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取具並繳納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巷○○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