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武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86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2所示「確定判決案號」欄內關於「108年度簡字第2225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47號」之記載,均更正為「109年度審訴字第11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從而,刑事裁定如有上開情形,基於同一法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2所示「確定判決案號」欄內關於「108年度簡字第2225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47號」之記載,均係「109年度審訴字第117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