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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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54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民國97年9月5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壢監裁字第裁53-DP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民國97年3月7日20時45分許行經罰單上所述地點,於轉彎完畢之際,突遭甲○○所駕重機車撞及,係因甲○○酒駕及未開機車大燈所致,希望查明真相還伊清白等語。
二、經查:異議人於97年3月7日20時45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中壢市○○里○○路與吉林二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致甲○○「腹部鈍傷併腹內出血」,違規「一、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而經警舉發一節,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壢監裁字第裁53-DP0000000號號裁決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97年6月26日桃警交字第0970066386號函及衛生署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憑(詳本院卷第5頁、第4頁、第10頁、第26頁),而依證人即被害人甲○○於96年12月28日於本院證述:「(問:當天車禍情形?)當天我是從工地回桃園家,我當時是從吉林路往內壢交流道方向行駛,我駕照被吊銷,在工地時我有喝兩杯酒,回到桃園家裡約8點吃一碗飯。我當時是腹內出血,無法站起來,我有聽到路邊的人走過來說那邊有個警察,問我要送到哪間醫院,我休息壹個多月,現在傷勢已經好了。我和異議人有去中壢調解委員會調解,我第一次要求賠償6萬至8萬元,但異議人說沒有辦法負擔。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因為我很忙,故沒有去處理。當時我有開大燈,但是我的機車大燈好像有部分燒掉,故比較暗。」、「因我的機車老舊,故我車速不快,是因為異議人臨時急轉彎,我有看到異議人轉到我的車道,但是我反應不及。」等語、證人即警員 莊毅群 於同日於本院證述:「我到現場時發現自小客車與機車碰撞,我們受理時時甲○○就已經送到醫院,我們進行酒測後,就去醫院探視甲○○,對甲○○進行酒測。依據本院卷第29頁上方照片,他們碰撞位置及最後停車位置是停在吉林路往內壢交流道方向,且車子已經有做左轉彎的動作,不然不會侵入車道,且我們詢問異議人,異議人說她當時是要左轉彎,且異議人說甲○○沒有開大燈,而甲○○說他的大燈有比較暗,故我們無法判斷當時甲○○有無開大燈。」、「甲○○的機車確實老舊,至於甲○○有無開大燈我不清楚,我到現場時機車已經壞了,看起來雙方的速度其實不快。等語、證人即警員 魏慧珍 於同日於本院證述:「我們是依據警員移送的相關卷宗做條列式的分類,此案是異議人轉彎時侵入直行車的車道,此為本件肇事的直接原因,後來因為甲○○有受傷,故除了單純違規交通規則,我們亦有條列肇事使人受傷。」、「轉彎是瞬間動作,從事後車損狀況看起來雙方速度都不快,因異議人是轉彎,會侵入對向車道,故我們法律才會規定轉彎時需要特別注意及路權的歸屬。我們還是著重於路權,本件路權應該歸屬於直行車甲○○,如果就括地痕等我們也只能判斷車速,只是屬於道路交通規則之一般違規,不是車禍的肇因。」等語,綜上可知,異議人違規「一、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之情明確,雖甲○○酒後駕車,惟此不影響異議人違規之成立。
三、按「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3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至6個月。」、「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款至第3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6款、第61條第3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異議人於行經上開路口違規「一、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原處分機關據以處罰罰鍰新台幣900元,並記違規點數4點,依法並無不合,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駁回其異議。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宣玉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