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鄭宏逸 被告 洪良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13年度沙簡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法官何世全法官吳俊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