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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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35號聲請人 邱江雪娥 代理人 謝億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嬿舒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91689-3145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5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9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