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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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523號
原 告 陳志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政豐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扣除作為訴
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4,755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