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明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明龍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廖明龍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廖明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99.12.23│99.12.10││├───────────┼──────────┼──────────┼──────────┤│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6878號│毒偵字第1317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254號│100年度訴字第233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17│100.10.04││├─┼─────────┼──────────┼──────────┼──────────┤│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254號│100年度訴字第23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6.07│100.10.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965號│100年度執字第137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