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子仁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子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曾子仁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表:
受刑人曾子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八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6日│100年4月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99號│速偵字第1706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交易字第384│100年度交易字第468│││事實審││號│號│││├────┼─────────┼─────────┼─────────┤││判決│100年6月7日│100年10月14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交易字第384│100年度交易字第468│││判決││號│號│││├────┼─────────┼─────────┼─────────┤││判決確│100年6月27日│100年11月7日││││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8173號│執字第13484號││└────────┴─────────┴─────────┴─────────┘(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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