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坤圳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第13422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坤圳因犯竊盜、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坤圳因犯竊盜、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等二罪,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175號、100年度易字第1147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黃坤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08.05│99.10.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33號│毒偵字第42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175│100年度易字第1147│││││號│號│││事實審├────┼─────────┼─────────┼─────────┤││判決│100.09.08│100.10.06││││日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175│100年度易字第1147│││││號│號│││判決├────┼─────────┼─────────┼─────────┤││判決│100.10.03│100.10.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241號│執字第13422號││││(已發監執行)│(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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