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保全證據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前條第3項之聲請,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2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前曾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證據保全,嗣經檢察官以99年度保全字第8號處分書駁回聲請人上開聲請等情,有刑事保全證據聲請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雖指被告 陳玉婷 涉嫌以內容不實之戶籍謄本,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 謝淑靜 之護照,並持該內容登載不實之護照辦理謝淑靜入出國事宜,涉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嫌,惟查果若被告陳玉婷以內容不實之謝淑靜戶籍謄本持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謝淑靜之護照為真,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當保有該等相關申辦文件、護照檔案資料,可供調取查驗,是聲請人聲請保全上開相關證據,但並未提出任何足使本院信其主張該等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等之理由說明,難謂已盡釋明之責,與首揭聲請證據保全之法律程式有所不合。此外,經本院徵詢承辦檢察官意見,其認:被告所附聲請保全證據狀中並未為具體保全證據之聲請,且原向本署提出之保全聲請,已詳述理由駁回之等語,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書99年2月25日甲○堂宙99保全8字第14411號函1份在卷可佐。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2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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