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07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勇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勇君於民國99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5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5月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計付。本金及手續費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24期分期攤還。借款手續費以每一個月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之百分之1.6,自撥款日起分24期計收。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本金及手續費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剩餘期數之手續費。
二、相對人陳勇君另於民國99年5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當月消費款項逾期未繳,則消費款項以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
三、上開借款一除已繳至民國100年10月8日止之應繳本金及手續費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86,339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01年4月8日止之6期手續費新臺幣24,960元整,合計尚欠新臺幣211,299元整。另上開借款二相對人持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尚有消費款新臺幣150,000元整,及自民國100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上開兩筆欠款合計新臺幣361,29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屢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40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陳勇君│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150000││2月22日起││點七一│││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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