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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