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84號上訴人 曾瑞仁
陳燕珊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788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95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673號〈原判決誤載為105年度偵字第36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曾瑞仁、陳燕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論處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刑之判決,於民國107年11月18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梁宏哲法官沈揚仁法官吳進發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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