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9號原告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麗第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嗣後追加請求被告給付3,379萬元。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37
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35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8,800元,尚應補繳200,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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