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2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務人乙0000000.
卡爾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恆傑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0000000.兼上四人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柒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